成都木箱包装检疫的监管规定 (一)对美国、日本输往中国的货物木箱包装检疫监管规定:
1、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、包装、铺垫、支撑、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,如木板箱、木条箱、木盘箱、木框、木桶、木轴、木楔、垫木、枕木、衬木等。 胶合板、纤维板等人造板材除外。 针叶数是指其树叶为针状、鳞片状或线状的裸子植物,如松树、杉树等林木。
2.美国、日本输往中国货物入境时,货主或其代理人按有关规定向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,须提交以下证书或声明:
(1)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,提供由美国、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。
(2)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,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“使用非针叶数木质包装声明”。
(3)未使用木质包装的,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“无木质包装声明”。凡未提供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,不予受理报检。